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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推开营改增已经近3个月了,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,土地增值税清算日渐成为税务关注的焦点。而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,也同样成为纳税人关注的主要问题。本文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热点的几个问题做一整理,希望帮助到广大纳税人。
1、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?财税[2016]43号规定,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。
税总函[2016]309号规定,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,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、实物收入、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,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。
结论: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,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。
2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是否包含增值税?
3、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含增值税吗?
税总函[2016]309号规定,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,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(不包含增值税)填写。
4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
营改增后,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,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各地税务局原规定执行。
5、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
营改增后,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,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未发生变化,仍按照各地税务局原规定执行。
税总函[2016]309号规定,土地增值税预缴时, “房产类型子目”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,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。土地增值税预征时房产类型分三类:普通住宅、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;土地增值税清算时,按照普通住宅、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。
结论: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三类进行:普通住宅、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。
1、对应应收未收利息部分,增值税是否也应该要按对应的规则处理,这个不确定,估计要和企业所得税一致;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6号,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)和《财政部?商务部?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91号,以下简称91号公告)的规定,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。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,我们修订发布了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现解读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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